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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地审批权委托和授权的对比,以及影响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经济仲裁 |451人看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在20200301日正式施行,引发大量的讨论,那么此决定的施行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在《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施行后,将由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这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需要再由国务院批准。过去批准层级的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并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很多人担心会不会引起大面积的征收用于商业开发,其实这是大家不必担心的,现在很多城市的商品房其实已经趋于饱和,如果不能解决农村进城后的劳动问题,很难大面积的将农村人迁入城市,也就不会太大的购房需求。还有人担心会不会引起大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变为建设用地,其实这也是不必过于担心的,因为真正有价值的,值得变更建设用地的永久农田其实占比并不大,地方也不会盲目大批量批准。而且国务院并不是说完全放权,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也会加强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施行后调整为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施行后调整为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过去,对于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实本身国务院就可以授权,但是当时并未授权,此次授权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公布,之所以引起大量的讨论和关注,是因为我国房地产建设用力过猛的原因,导致房价居高不下,与国民收入不对等,大家担心授权或者委托后,会持续推高房价,其实这个担心也是多余,市场决定了售价,过去大家热衷于购房,因为那是最增值的,能够跟上通货膨胀的投资方式,但是这几年炒房已经见底,能够稳住房价已经不容易,想要持续推高房价已经不太可能,甚至受到疫情影响,很多地方的房价都已经呈现下降趋势,所以大家并不需要过于忧虑。

还有人担心,得到授权的地方会不会在征收中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永久基本农田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的,吃是首位,任何地方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时候绝对会慎之又慎,同时在该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总体来看,《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出台并不会对现状会有多大的影响,太多的忧虑是多余的,而且此次只是试点,如果效果并不显著,或者试点的目的没有达到,将会收回授权或委托。

最后,大家现在关注的焦点应该如何恢复生产生活,只有强大自身, 才可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过多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你不能改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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