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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公司员工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如何处理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686人看过

导语:

民营企业的治理是一门学问,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企业,人员众多,管理困难,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公司员工成为蛀虫,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导致公司受到损失。

案件简述:

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某担任公司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张某某在对某某有限公司收购生铁交易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帮助上述某某公司提高产品品质、非法获利。在此期间,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业务员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总计价值几十万元

案件分析:

第一个问题: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构成什么罪?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个问题: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刑法》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购物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结语: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由于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员工的权力不受控制,不受监督,导致员工以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公司产生损失,对于出现了这种问题,企业必须要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同时如果发现上述类似情况,必须依法处理,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只有坚决打击,才能达到震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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