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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感染冠状病毒被隔离怎么处理?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1566人看过

员工感染或者疑似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公司应当怎么处理工资和劳动合同

 

冠状病毒,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对经济的影响,更是难以避免,在疫情结束以后也会有一个很长时间的缓冲。因为冠状病毒的原因,很多城市封城,企业无法复工,甚至有企业本身就有员工感染了冠状病毒,被隔离,那么针对此类被隔离的员工,企业应该发放工资吗?如果要发那么需要按照什么标准发呢?

第一个问题:如果有员工感染冠状病毒被隔离,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依据:

冠状病毒定位为乙类传染病,当年的非典也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冠状病毒属于乙类甲管,因此也应当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不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以其正常上班的薪酬标准确定,不是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个问题:被隔离的员工在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要顺延。

依据:

《劳动合同法》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传染病防治法就属于此类。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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