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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毁损灭失,房贷还需要还吗?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983人看过

今年,全国很多地方都有暴雨,导致了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因为这些自然灾害导致了很多房屋倒塌,这其中并没有关于商品房倒塌的新闻报道,但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也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导致购买的商品房损毁、灭失,我们因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还需不需要继续偿还给银行呢?这里我们不考虑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因素,以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为前提,来说明该问题。

因自然灾害导致购买的商品房毁损、灭失,是否可以以发生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从而实现不归还贷款呢?

首先,法律是如何定义不可抗力的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很显然,自然灾害属于不抗抗力。

《合同法》对于不可能抗力的其他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发生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合同不再继续履行。那么对于签署的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呢?

这里我们需要清楚贷款买房的借款人款人和银行是怎么的法律关系:

作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还要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在银行审批通过后,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银行与购房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购房人按照约定按期还款,银行与购房人还存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关系,但是抵押权的设立并非是银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只是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系金钱关系,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当银行将贷款按照与购房人签署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开商以后,银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如果最终房屋因不可抗力抗力毁损灭失,与银行无关,也与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关,如果不存在其他情形,抵押权因此可能消灭,失去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有些人可能觉得很冤枉,我房子都没有了,还要我还钱,哪有这个理,对于银行来说,更冤枉,我只是借钱给你买房,你的房子不损毁我也不能去居住,你的房子涨价了我也得不到一分利益,凭什么你的房子没了要怪我。我给大家举一个通俗的例子,你的朋友想要买房,凑不齐几十万的首付,于是找你借几十万,给他支付首付款,几年后你朋友购买的房子因地震损毁、灭失了,你会不会给他免除债务,说我借钱给你买房,现在你房子没了,我钱也不好意思找你要了。其实是一样的,你只是借钱给你朋友买房,并不是承诺要保证他一直能够居住该房屋,你钱已经借出去了,你已经履行了你的义务,至于最终他是否能够得到房屋已经与你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购房人无权以该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购房人承担,贷款需要继续归还。

当然,如果真的发生此种情况,国家应该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还可以向房开商主张救济。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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