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17年新法,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509人看过

引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即有,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由于其受到智力等因素的限制,所以法律对于其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限制,即一般只有十八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并非独立的自然人,所以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依据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是又必须给予一定保护,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总则篇(民法总则)对胎儿的利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

法条: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析:

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继承法》有关于胎儿继承份额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胎儿出生时死亡呢,这些继承份额,应当如何处理呢,那就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里的法定继承不是说的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胎儿预留的遗产份额按照原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来办理。

《民法总则》则扩大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其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句话的意思是,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由其法定继承人代为处理,但是其并未一一列举,也就说明了,其不止涉及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的利益也可以,具体是否可以适用本条,需要在实务中具体分析。而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对于的接受的赠与,应当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其父母无权取得所有权,但是对于接受的继承,应当如何处理呢,还是按照《继承法》规定处理吗?《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应当按照《继承法》处理,但是对于此点,我认为,在后续民法典分则篇制定的过程中肯定会有所改变,以使民法典更有体系,比如还是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如果没有遗嘱继承的,那么预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处理。

结语:

胎儿利益的保护,在很多国家都有,并非我国独创,在《民法总则》中,对此进行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十年来,我国法律层出不穷,虽然偶有缺陷,但是并不能否认我国法律水平的在飞速的进步,在民法典分则中,肯定还会有很多突破性的制度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