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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最新法律规定,关于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779人看过

引言:

上一篇文章我根据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对监护资格的撤销进行详细的解析,没有看过的可以看看我的上一篇文章,结合本文可以更清晰的的了解监护资格的撤销制度,有撤销就应当有恢复,不能一概无期限的撤销监护资格,那么怎么才能恢复呢?

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解析:

一、过去的《民法通则》对于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并未做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进行了规定,其要求的是确有悔改变现的可以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并未详细规定那些情形属于确有悔改变现,这需要法官来进行判断,进行自由裁量,但是对于恢复也有限制,就是不管是否有悔改变现,均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具体请看上段的法条,可以看到,主要是对被监护实施犯罪的。

二、现在的《民法总则》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且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首先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是父母和子女,其他指定监护人或者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只要被撤销就永久性的失去监护人资格,不得恢复;

(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这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做了扩张,原来只是列举几种情形,现在则是凡是故意犯罪均包括。其次还需要本人以其实际行动来表示确有悔改变现。最后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来判定是否要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结语:

虎毒不食子,这句话在中国不知流传了多少年,虎一直都是凶残暴力的代表,其都不会吃自己的孩子,而作为一个人,更应该如此,但现实中并不尽如人意,不乏对自己的孩子下毒手(性侵,遗弃,出卖,杀害等)的案件,我想这样的父母根本不配称为人,已经失去了人性,其也不配成为牲畜,因为牲畜也不会毒害自己的孩子。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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