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12月6日,刘X、宋X向郭XX借款2021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郭某某催促还款,刘某、宋某承诺于2019年12月29日还清借款,嗣后,郭某某多次催促,刘某、宋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5月6日郭某将刘某、宋某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0年6月1日刘某将其自有一辆大切诺基牌车辆(原车牌号贵A×××××,现车牌号贵A×××××)转让给何某并办理变更登记,现该大切诺基车辆车牌号为贵A×××××,该行为严重侵害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撤销被告刘X将其原有大切诺基牌车辆(原车牌号贵A×××××,现车牌号贵A×××××)转让给何X的行为。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在庭审中辩称:该车我在向原告借款时,车就押在一个案外人那里了,我欠一个案外人的钱,车放在他那里,每天都产生利息,我担心再不处理车,利息每天上涨,我的车价都不够付利息了,我后来才通过一个介绍人兰X,找到买家何X出售的该车。我并不是想恶意讨债转移财产,我即不认识何X,也没有必要逃债,因为车本来都基本不属于我了,押在案外人手里的,我只想趁还能卖点钱的时候处理了。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庭审中作为被告何X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撤销权条件,首先在购买该车前并不认识被告刘X,更不知道刘某涉及的诉讼,我方式当事人是通过介绍人兰X认识的刘X,且是以高于该车评估价值的价钱购买的该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何X与刘X之前就认识并恶意串谋帮助刘X转移财产,也无证据证明何X知晓刘X被诉讼的情形。且何X以高于市场评估价的费用购得该车辆,不存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何X系善意第三人。对于原告诉请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多数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财产回归到债务人名下,以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手段,但是债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也就是说受让人是恶意的,否则债权人起诉也难以得到支持。该案就是因为原告无确凿的证据,最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