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期限为5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600元)向被告转账55600元,借款期限截至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还款,被告都拒绝还款。
解析:
对于律师的诉讼主张,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