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自2009年7月18日受聘到顺德某电器厂工作,某电器厂仅为她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没有给她缴纳养老、失业、生育、医疗保险。陈某于2010年6月6日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2685.82元,其中住院费用81139.92元,因某电器厂没有给陈某缴纳医疗保险,造成以上所有医药费用均由陈某自己支付。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责任,但肇事者逃逸导致陈某一直未取得赔偿。陈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陈某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器厂支付医疗费68968.93元(81139.92元×85%,因某电器厂未为陈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申请人自行承担医疗费)。
[对方抗辩]某电器厂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主要提出三点抗辩理由:
一、 因未缴纳医疗保险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二、医疗保险并非强制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选择不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
三、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明确属于他人责任的,医疗费用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此,既然医疗保险不报销这些费用,那么用人单位即使未为陈某购买医疗保险也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代理]
针对某电器厂的抗辩意见,经过分析,我们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因此,陈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第44号文件)第二条“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粤府〔1999〕31号]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医疗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员工参加医疗保险。
三、根据199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中并不包括交通事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答复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472号)第二条规定“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4.因肇事方逃匿,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三个月之内均无法找到当事人,使被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据此,根据本案肇事责任方逃逸导致陈某一直未取得赔偿的实际情况,如果某电器厂为陈某参加了医疗保险,那么陈某支付的医疗费可根据医疗保险予以部分报销。但是,某电器厂未为陈某参加了医疗保险,导致陈某未能报销,属于某电器厂的过错导致陈某的损失,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应由某电器厂承担。
[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庭审后将医疗费用及用药清单送到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报销数额。
在核查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后陈某、某电器厂达成调解协议:
一、某电器厂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8000元给陈某。
二、陈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向某电器厂提起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仲裁申请或诉讼。
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作者: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欧志强律师
本律师增加广东省最新规定:
《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仲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