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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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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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抚养权,不等于失去探望权

发布者:刘疆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郝大宝(女)和刘小壮(男)因情感破裂,婆媳不和等导致双方离婚,但二人育有一6岁的女儿归归。双方虽然夫妻感情不复存在但是对孩子是真爱,离婚判决下来后,归归的抚养权法院判给了郝大宝,但是法院未就刘小壮何时可以探望归归的问题进行处理,而郝大宝也拒绝与刘小壮沟通协商探望归归的事情。没有办法,刘小壮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探望归归的时间、次数等问题进行处理。

刘小壮认为父女的感情联络不能因为离婚而阻断,父亲的爱也是任何人都替代不了的,虽然不能跟女儿一起生活但是,自己有权利想见女儿的时候就见到女。并且女儿和奶奶之间也有深厚的祖孙感情,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郝大宝就认为,作为父亲,行为不端,女儿与之联系频繁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同时对前夫刘小壮的负面情绪,也在刘小壮主张权利的同时不断的迸发出来。

双方都有自己的立场的和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刘小壮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周日上午9点接走归归,于当日下午18点将归归送回郝大宝处,至此案结事了。

律师解析,离婚不会导致为人父母的身份变化,而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离婚的双方若不能就探望子女的问题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以交给法院来干预。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其探望的义务。但是探望也不能随心所欲,需要建立在不影响子女的稳定生活,同时也要兼顾抚养人的日常生活,并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上法院才能支持。

本案中刘小壮不能想见归归就见归归,在法院判决的探望时间范围之外需要征得抚养人郝大宝的同意。郝大宝也不能阻止刘小壮探望归归,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不能随意的改变时间或者缩短时间,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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