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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回或撤销?

发布者:刘疆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635人看过

                        四川高院: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回或撤销?

基本案情

       曾某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某(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曾某填写了X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X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申请人签名:曾某,日期:2019年6月26日”以上内容由曾某本人填写。《离职申请表》审批栏,其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运作负责人、行政人事部门面谈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均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其离职,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批准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

         《离职申请表》的底部“备注”载明“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提出离职,须提前30天(从申请日期起算)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7天),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做出调整;2.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员工离职需要副总裁审批;3.离职申请表由员工本人填写完毕,上交部门领导进行审批流程,交行政人事部面谈;若离职手续未办理完毕,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曾某提交《离职申请表》后,将其申请离职的情况告知了家人。之后,曾某欲撤销离职申请,其父曾某泉于2019年7月2日向X公司发送电子邮箱,主要内容是“X公司于今年6月26日通知曾某等人开会说曾某生产低,会后叫曾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但曾某家庭十分困难,全家人均是贫困户,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曾某父母曾某泉、陈某丽均为精神残疾四级,且多病,曾某儿子考入重点高中。全家人仅靠曾某打工维持生计,请求唯品会同情其家境困难收回辞退曾某的决定,继续录用曾某为公司员工”。

  2019年7月10日,曾某及曾某泉又找到X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X公司向曾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考虑到你的家庭负担较重,我们部门领导及同事特地为你沟通联络了一家你可能胜任的岗位,希望你于明日(7.11日)前往东溪镇螺简路某生物进行一个初步的面试,到达后联系曾老师(电话:189××××7389)告知X公司推荐即可”。

  2019年7月17日,曾某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9年7月31日,曾某泉向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X公司违法解雇、裁员300余人,并将解雇、裁员演变为员工自动离职逃避1年发放1月经济补偿,长期坑害员工。简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曾某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其书面回复:曾某于2019年6月26日以“家中有事,需回家照顾老人”为由向X公司提出离职,X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批准该离职申请。X公司2019年6月至7月的离职员工140人,其中127人填写离职申请表,属自愿离职;8人属辞退,5人属自动离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自愿和自动离职员工不享有经济补偿的待遇。

  2019年8月8日,X公司向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关于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曾某监控视频的说明》,载明:兹有我公司离职员工曾某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申请辞职,辞职原因为回家照顾老人。后因撤销离职未果引起劳动争议。简阳市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曾某及其代理人曾某泉向简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曾某填写“离职申请”当日的监控视频。简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叶某安、朱某敏及简阳市劳动监察大队邓某奎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5:30莅临我司查看曾某填写“离职申请”当日监控视频,但因我司监控设备硬盘空间限制,所有监控视频的存储周期为30天,30天后自动覆盖原视频,因此无法调取曾某2019年6月26日的监控视频。

  2019年8月26日,仲裁裁决驳回曾某的仲裁请求。

  曾某在离职前是其所在部门所有员工中工作成效最差的员工,其领取到手的工资也是部门最低,但没有证据显示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末位淘汰。X公司2019年离职人数较2018年同期有所减少,其每月离职人数也较为均衡,不存在曾某所称的裁员几百人的现象。

  曾某曾经于2019年2月15日下班回家时不慎摔伤造成胸椎骨折,并进行了门诊治疗,其伤情好转后,曾某一直在X公司正常上班。其父母均为精神残疾四级,母亲陈某丽患有多种慢性疾病,曾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在资阳市中医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曾某申请离职的时间确系其母亲住院期间。

  曾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属于贫困户家庭,父母均为70周岁以上的农民,其子2019年6月考入乐至中学高中部。

  【裁判要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 X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等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是否违法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从曾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X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X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并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曾某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争议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都是解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个事项的方法,劳动者在仲裁后选择变更诉讼请求,属于不可分事项,可一并审理。曾某关于是否应一并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曾某单方预告解除,X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因劳动合同解除后,曾某未提供劳动,其主张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职申请表载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曾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X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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