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利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5月3日9时开庭审理。
李志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庭审前,多次与承办法官和公诉人交换意见,承办法官和公诉人采纳李志律师意见,在5月3日开庭当日,公诉人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本案成功,既是平时努力学习的结果,也是高度负责努力拼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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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承办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杜某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