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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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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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承办的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郑某被检察院以无罪为由撤回起诉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5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郑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利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5月3日9时开庭审理。

李志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庭审前,多次与承办法官和公诉人交换意见,承办法官和公诉人采纳李志律师意见,在5月3日开庭当日,公诉人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本案成功,既是平时努力学习的结果,也是高度负责努力拼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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