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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关系中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吕芳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389人看过


     帮工关系中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三   农民

被告:李四   农民

      张三和李四是好友,在2005年9月18日,李四求张三帮自己赶马车,去本县三道路乡山上拉枝柴。装备车时,因驾辕骡子绊腿,张三在摘套时车被骡子将头部踢伤。李四当即雇车将张三送县医院治疗给予了相应的医疗费后并送省人民医院治疗现伤口已愈合。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张三肢体残废症状已经稳定,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李四为张三治伤共支付医疗费、食宿、交通等费用13000元,2006年8月19日张三诉至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四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之伤虽是在给李四帮工中所至,但不是李四侵权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张三为李四帮工,李四是该民事行为的受益者,因此李四你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如下:

      李四赔偿张三两次住院治疗费用13000元已经执行,今后生活补助费4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执行后李四不再承担张三被伤害后果的责任。

      宣判后张三认为自己已经终身残废家庭生活困难判决在给予40000元生活补助费太少,为由上诉到四平市中级法院。四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求张三帮工双方均出于自愿对损失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但李四是受益者,你应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李四承担张三治疗期间各种费用和今后生活补助费40000元是正确的,张三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07年4月份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当事人张三应李四之请求自愿为李四帮工,在帮工中驾辕骡子绊腿的伤纯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在主观上尊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据此,还有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没过错的情况下,自己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其要求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有失公平,由于李四是本案民事活动的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判决承担治疗的医药费以外再一次性补偿还有生活补助费4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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