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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生的原协商流产的孩子是否应负担抚养费

发布者:吕芳琳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231人看过

离婚后出生的原协商流产的孩子是否应负担抚养费

 

X与徐X2016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8月在抚松县泉水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X起诉以徐X离婚,起诉时李X已怀孕五个月,徐X也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双方行协商同意由李X做流产,由徐X承担原告流产的一切费用,2018313日双方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李X对流产后悔在未征得徐X同意情况下在20187月生日饮男孩取名随徐X姓,李X以孩子以出生为由要求徐X履行抚养义务,每个月付给子女抚养费600元,徐X以双方协商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李X自作主张未通知徐X将孩子出生并随徐X姓。李X以孩子以出生为由,要求徐X履行抚养义务,每月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徐X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李X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将孩子出生,并随徐X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李X向法院提起诉讼。

泉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原告当时已怀孕五个月,双方虽然协商由原告做流产,但原告在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因孩子出生后与原告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第29讼法12814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所生之子应尽抚养义务,二、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及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本案的正确处理关键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关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由原告做流产的约束力问题,婚姻法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按照有优生优育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做人工流产是双方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也不是执行协商的内容的行为,因此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由怀孕女方做人工流产,虽然是一种双方协商协议的行为,但该协议行为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护法>>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鉴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只要有怀孕妇女自己决定,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利,这种人生权利不因为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在离婚中协商同意由原告做人工流产事后即离婚后原告反悔生下孩子即行为并不违法,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遗憾的是受案法院在判决中未使用上述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按规定来说明此问题是判决中的不足之处。

第二,关于离婚后女方所生孩子男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我国《婚姻法》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这种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性质是法定义务,而且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这种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也不因子女随父或母姓而免除对方的义务,《婚姻法》16条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本案被告以其子随原告姓而拒绝负担抚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同时在任何情况下生的子女即随父母都没有错,子女都是无辜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因此父和母对其所生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据此受案法院判决被告应履行其对原告所生之子的义务,并负担一定生活费,自己独立生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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