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立案时,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交《财产清单》,有的是法院提供格式文本,由当事人按照格式文本的内容进行填写,有的是由当事人自己制作。法院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交《财产清单》,一是为立案后计算和收取诉讼费用提供依据,一是为日后判决离婚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的价值提供依据。(财产清单的范本详见法律文书五)因此,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财产清单》时就应当掌握一定的技巧,而不能事无巨细地将所有财产都列在清单上,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时尽可能制作一个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财产清单
离婚案件中,法院是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分割以及分割的财产总额来计算和收取诉讼费用的。财产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价值越高,当事人需要交纳的诉讼费用也就越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因此,建议当事人所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总额不要超过20万元,用于立案,尽快启动诉讼程序,缓减经济压力,然后在诉讼过程中再针对财产问题提交详细的材料。这样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一定能够判离,还需要当事人二次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立案时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不予退还的,那么导致当事人婚没离成,还白白损失了诉讼费用。其二,在离婚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原告方撤诉的话,诉讼费用是减半收取,即法院会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损失一半的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列的财产价值越高,交的诉讼费用越多,损失的也就越多。其三,有的时候,某些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的财产,法院最终确认为他人的财产或者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将此类财产也列到清单中,就白白损失了诉讼费用。
二、财产清单中所列财产的价值不好确定时,可以使用“暂估”一词
在列财产清单时,会遇到房产等价格变化较大或者无法确切估值,需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才能确定其价值的财产。此时,当事人在列《财产清单》时,最好用“暂估”等词,以避免将来对方当事人在此做文章,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三、举证期限内及时对财产清单进行补充
在案件审理时,法院会查明当事人婚前、婚后财产的详细状况,而当事人在发现财产清单中所列的财产有所疏漏或者认为某项财产需要法院来处理,但是《财产清单》中未列明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财产证明,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再提出补充的,则可能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拖延。
四、准备相关财产的证明以备法院调查
列财产清单时,除了要写明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外,还需要标明财产价值并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则应在起诉前及时去相关部门查询财产档案以备法院调查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