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贷款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或者欠款人在书写欠条时,经常会写到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担保,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用房子抵押是不是需要登记,也有很多人嫌麻烦不去登记,那么,这个登记重不重要呢?
我们生活中书写的抵押条款往往与借款合同写在一起,甚至只是抵押人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在借条上注明提供的抵押物品,订立专门的抵押合同可能都比较少,这样真的可靠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权要发生法律效力,除了签订抵押合同外,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债权人)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老王和老张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老王诉称:
2012年12月20日其与老张签订了借款合同,老张向他借款50万,借款时间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此外老张将其位于长沙市湘江世纪城的一套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合同签订后老张将房屋产权证交给老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偿还了25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后,老张又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若老张确实无能力偿还,可以优先受偿其抵押房产,然后把房产证拿回去了。后老张不还钱,老王请求法院判决老张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优先受偿老张的房屋。
被告老张辩称:
自己确实向老王借款50万,现尚有25万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但其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至于抵押的房产,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老王无权要求优先受偿其房产。
法院认为:
老张就其借款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现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老王要求老张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老张现暂无力还款,法院将给于适当的期限筹措款项。
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双方未就抵押房屋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本案中的抵押权并未设立。老王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房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亲爱的朋友,下次别人用房子抵押给你的时候你知道该怎么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