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礼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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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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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蒲礼秀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XX,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田房XX。
法定代表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彭XX因与被申请人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4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XX申请再审称,(一)公安机关的询问不能证明彭XX存在重大过失,XX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也没有具体规定下车时要拿钥匙,因此无法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判断彭XX当天卸货是否存在过错。(二)彭XX在卸货过程中已经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犯罪嫌疑人系强行将商品车开走,彭XX作为普通劳动者无法预料犯罪嫌疑人在晚上九点半、在仅距彭XX5米远的地方即将车开走;彭XX将商品车卸下,离开上下车跳板后就停放,在熄火后未将钥匙带走并未超出一般人注意义务。(三)彭XX在商品车被抢后第一时间报警完全正确,当时其驾驶长37米的挂车,不可能去追一辆家用小轿车。二审判决以彭XX未开车进行追逐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不能成立,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彭XX对诉争车辆被盗为XX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彭XX驾驶的川D×××××双层板车较长,其将货车尾部的全新凯美瑞汽车卸下后,没有将钥匙拨出,导致犯罪嫌疑人趁其不备将车辆开走。彭XX作为川D×××××双层板车的司机,也是XX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运送货物过程中,有义务确认所有货物的安全,尤其是像诉争车辆这样全新的贵重货物,二审判决认定彭XX在其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诉争车辆丢失一事具有重大过失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彭XX确认承担60%的责任系综合考虑了其工作岗位、职责、薪酬、过错程度及损失大小等因素,该责任比例的划分也并无不当。彭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彭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XX的再审申请。
蒲礼秀律师是四川攀枝花著名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民事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4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