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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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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一审判刑后,二审上诉后成功减刑

发布者:陶兴誉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03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辩护之

——故意伤害他人,一审判刑后,二审上诉后成功减刑

【案情简介】2016年0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某之前所犯抢劫罪、二次寻衅滋事罪吸毒治安处罚等前科劣迹、累犯等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2017年2月青岛某一审法院判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得假释。

      判决后,李某某家属来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找到刑事辩护部主任陶兴誉律师,要求为李某上诉,认为判刑过重。陶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认为本案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并未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刑考量。

经过陶律师的二审阶段有效辩护,二审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判决,将刑期变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走出看守所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向陶律师赠送锦旗一面。

律师评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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