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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到单位实习劳动权利如何保障

发布者:陶兴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5人看过

我国内地绝大多数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都会到单位实习,这已经成为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应届毕业生提前实习有众多好处,一来可以让大学生提前接触到复杂的社会,把自己几年学到的知识学以致用,以便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当中;二来也是提高自己学校的学生专业就业率,保持住和谐的社会就业率。但是应届学生在没有毕业就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应届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条意见的依据是:应届毕业大学生还未毕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校大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陶律师(电话13280831898)建议应当却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学校指派的学生到对口单位实习。这一种情况学校一般都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和实习单位可以依据实习协议调整双方关系,不受《劳动法》约束。

第二种情形,学生的个人打工。很多学生发扬勤工俭学的优良传统,自食其力到一些单位进行小时工工作,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

第三种情形,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的全职实习。有的学生的专业实践性很强,又加上毕业那年学校不安排文化课程,很多学生就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全职实习当中。关于此种情形,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何操作,陶律师(电话13280831898)建议企业参照全日制用工来处理相关待遇,除客观上无法给予的如社会保险待遇等福利保障外,其余的均可以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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