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润磊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润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交通事故 |11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78236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载周某沿新乡市宏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西200米处时将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被害人李某4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4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4被其工友送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4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201879日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于2018725日赔偿被害人家属17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出于本能恐惧弃车离开,但并未逃之夭夭。2、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3、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78236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载周某沿新乡市宏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西200米处时将在道路上打扫卫生的被害人李某4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4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4被其工友送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4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201879日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于2018725日赔偿被害人家属17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无犯罪前科。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4、关于李某归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06192220分,接新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事故发生后,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司机李某弃车逃逸。民警勘查现场结束后,依法暂扣了肇事车辆,李某201879日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6、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新乡市殡仪馆火化证证实被害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及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

7、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告人李某具有C1驾驶资格及豫G×××××号车辆的基本信息。

8、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4近亲属17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9、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受理单、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证明。

10、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4系头颈部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

11、河南省天衡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经过对豫G×××××小型轿车检验、分析:该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12、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4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878日凌晨,其在宏利大道凯达酒店休息,然后李某驾驶黑色小轿车载着其离开宾馆去吃东西,上车后其在座位上眯着眼休息,当行驶至第二人民医院西侧位置的时候忽然其听到砰的一声,其清醒过来了,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7723时左右饭店下班后,李某对其说想借其的豫G×××××小型轿车去找下朋友,其没想太多就把车钥匙给他了,他驾车离开的时候就他自己一个人。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4的亲哥哥,李某4兄弟四人,老大李明芳,其是老二,老三是李某4,老四李明中,李某4的父母爷爷奶奶都不在了,李某4独自一个人生活,回老家的话会和老大李明芳在一起生活。

1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4是一起在新乡市宏利大道啤酒厂工地打工认识的,李某4是负责大门外面打扫卫生的,当天是老板安排的,咋出的事其不清楚,就知道他干活时被车撞了,其出来的时候看见他躺在路上,旁边停了一辆车,司机跑了,其们就把他送到医院了。

1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78日凌晨2点左右,其驾驶豫G×××××号轿车沿着宏力大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其当时向右一扭头和副驾驶上其的朋友周某说话,其说了一句话把头扭回来时,对方就到其车前了,其就赶快刹车,结果还是撞倒了那名行人,行人在其车右前方挨着其的车躺在地上,其就赶快下车,看了那名行人一眼,其当时慌了没细看就赶快向西走了。其当时就走到胜利路十字那,让周某用他的手机报警打110,报过警后其就打车去西牧村了,到朋友家给手机充了会儿电,其四点就又打车去辉县了。

以上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