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案件事实
龙某前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房,当时房屋未建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方置业顾问带领龙某看了一套样板间,并承诺龙某所选购的房屋与样板间一样,且有一个与样板间一样大小的隔层。于是龙某基于看中了样板间的隔层才下定决心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买房。
2021年5月,龙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6万元左右,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龙某。合同签订后,龙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龙某方收房时才发现房间户型与当时样板房的户型不符,隔层的大小高度都严重缩水,完全没有利用的空间和价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与购房时承诺的样板间严重不符,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龙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权益,因多次协商无果,龙某只能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02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龙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龙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约定向龙某交付房屋,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龙某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差距较大,房屋内出现了承重梁,导致龙某购买的房屋内的阁楼丧失了使用价值,应当认定为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龙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3办案经过
法院认为
经过庭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龙某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约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龙某购买的是期房,龙某看过样板房内的结构和户型后,基于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信任才签订了案涉购房合同,龙某目的是购买与样板房户型一致的房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告知其购买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差别,现龙某举证证明其购买的房屋中有横梁,影响了龙某房屋阁楼的使用价值,该结构与样板房阁楼情况明显不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04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赔偿损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