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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视点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怎么办?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2024年03月29日47人看过举报


现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务工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01基本案情

A某是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环卫员工作,在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A某与公司在工伤认定上发生纠纷。当地人社部门做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01某物业公司诉称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A某到我公司工作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02人社部门辩称

1A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手外伤。

 

2、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与理由,A某在期限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该材料齐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并通过对A某同事的询问、调查,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实A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

 

3A某与物业公司具有用工关系,虽A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0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作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A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适用该《答复》的精神,纳入认定工伤范围,案涉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应当承担李某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案涉公司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04律师说法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十六周岁以下童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不应对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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