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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以“中间人赚差价”的方式私自收款这样算违法吗? 算,这叫不当得利!

发布者:湖南二十一世纪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904人看过

案件分类:不当得利

委托时间:20206月 

案件简介: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便利私吞公司公离职后拒不退,多次联系后还拒绝沟通

案件经过陈先生是杨女士公司员工2019公司装修需要,安排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对接工作反馈需要交付押金,于是杨女士便交付了装修押金共一万元。装修结束后,押金本应退公司公账,但在没有经过杨女士的允许下,陈先生却私自报上了个人账户收取了物业公司退还的一万元。因工作繁忙,杨女士并没有第一时间发现,之后陈先生又以“中介赚差价”的办法私自收取公司业务所得利润7千元。

之后陈先生离职,杨女士开始对账发现账户流水收支不平,通过调查发现原来是陈先生所为,但陈先生以离职为由,拒不承认并且拒绝沟通至此,杨女士只好找到律师团队以法律途径追回公款。

办案思路:根据法律法规,陈先生此项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在提交相关证据证实陈先生收款后,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陈先生构成不当得利要求陈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所得钱财,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小结:公司所得均为公,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员工不得以公司员工身份为自己谋私利,否则公司可以以损坏公司利益、影响公司运营为由依法起诉要求返还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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