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8月
案件简介:母亲为帮助自己的儿子找到一份铁饭碗工作,于是在老乡的介绍下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公司承诺百分百入职,可几个月后公司却违约了。
案件经过:谢先生母亲为了能让谢先生下半辈子找到一份铁饭碗的工作,于是在老乡的介绍下与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了初步联系,在公司多次解说以及保证下,谢先生的母亲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培训协议书》,并付款21500元,公司承诺百分百保证谢先生入职中意的企业,并提供就业培训以及备用岗位推荐。
签订合同后,谢先生和谢先生的母亲每天都等待消息,可公司却在收钱之后就了无音讯,经过半年等待后,谢先生的母亲发现了事情不对劲,于是多次和老乡联系,要求对方给一个明确的解释,可公司却各种理由搪塞。
谢先生的母亲不愿接受这样的理由,便上门寻找公司要求退还全部金额,在谢先生母亲的一再要求下,公司退款6000元,其余款项却以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还,只愿签订借条。
竹篮打水一场空,谢先生的母亲不愿自己的血汗钱被无良公司骗取,于是谢先生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按照合同金额赔款违约金1000元。
律师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相关证据资料,拟写起诉状并及时起诉,最终法院支持谢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按照合同内容是公司违约在先,那就按照合同要求走,公司不愿意接受私下调解,无奈只能提出诉讼。
办案小结: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百分百的事情,面对市面上各种打着百分百的事情都是噱头,只是为了欺骗消费者,吸引消费者上门咨询,然后进行洗脑,望谨记。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