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20年5月
案件简介:与某舞蹈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但因疫情原因导致全称停工停产严重影响经营,这个时候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吗?
案件经过:张女士2019年2月份与某舞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某项目咨询协议》,协议规定张女士加盟公司并当场支付壹万元,公司在合同期间免费提供咨询服务。2019年12月,公司又以需要做年账为由要求张女士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张女士遂支付了余款14万元。
2020年1月,疫情全面爆发导致全国停工停产,张女士的加盟店出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于是向公司提出解约,可公司却以合同约定为由只愿意退还合同款的20%,张女士认为公司的要求过于苛刻,签订合同之后都还没有开始运营,也没有用公司的各种资源,合同上面也没有规定说只退20%,张女士与某公司多次协商提出疑问,可公司却态度强硬拒绝受理。无奈,张女士只好找到冯晓辉律师团队,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对方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咨询服务,所以实际损失并没有合同约定的80%,某公司应当选择定金条款或以其实际损失为基础选择的违约条款,返还张女士已经支付的合同款。
经过团队律师的研究以及以上意见,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女士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愿意退还张女士8万元的合同款。
办案小结: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额以及违约后果,就以实际损失或者扣除定金为主。
冯晓辉律师团队法律科普知识小科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