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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注意事项(三)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296人看过

独自受伤应立即求助留证据

【案例】小王是一家建筑企业的电焊工,工资按天计算。今年7月21日,单位要求他加班,他与三四个同伴留了下来,一起拆除钢板桩。至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吊机司机不想干了,他与同伴请示过工地负责人后下班。

为了安全,他去关大铁门,由于铁门过于沉重,他用力过猛,大门撞到他的眉宇间,顿时鲜血直流。他打电话通知班组长,班组长没接,便自行前往医院诊治。稍后,工地负责人与他联系上,小王叙述了受伤经过,工地负责人也没有说什么,只让他抓紧治疗。休息一段时间后,他回到工地找到负责人,说想申报工伤认定。工地负责人认为,他受伤谁都没有看见,公司领导持同样想法。

【辨析】该案关键是小王受伤地点。如果是在工地大门以外受伤,很难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只有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小王当时受伤时,应该寻找目击证人,包括向同事求助、或向警察求助,以证明受伤地点、受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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