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发布者:许开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死刑辩护 |690人看过

死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罚,具有不可补偿的性质,因此用的时候要慎之又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却是不适用死刑的,下面这些对象就是不适应死刑的人。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Υ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