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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XX公司、登封市东华新型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楚梦辉|时间:2020年09月03日|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XX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陵XX。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登封市东华新型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华镇东华大道西XX。
法定代表人:柴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东华新型社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XX)、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XX公司在一审中未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既未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未向XX公司释明不启动鉴定程序的不利后果。XX公司二审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二审法院并未支持。一、二审程序违法。(二)一、二审以东华XX单方认可欠付工程款217万作为判决依据,现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认定事实错误。(三)东华XX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事实客观存在,二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错误。东华XX应自擅自使用之日起向XX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未经双方结算,XX公司主张东华XX向其支付工程款XXX.07元,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东华XX认可尚欠XX公司工程款217万元,一、二审判决东华XX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217万元并无不当。XX公司虽提交了河南XX公司作出的豫凯桥审字[2017]第119号工程结算书作为新证据,但一审已经告知其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XX公司以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可依新证据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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