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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点法律知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归属

发布者:戴金娜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22人看过

每天一点法律知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归属        

昨天晚上,上微博的时候才看到之间写的文章被转发,还是蛮开心的,其实当初写文章的时候就真的没把它当成任务,我想做的,就是知识的巩固,同时,再回首时,也觉得并未虚度此生。


今天早上,浏览家事法苑群里的文章时,其中又有很多关于二十四条的报道,脑子里就突然冒出一个念头,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社会出了问题?写到这时,所里发了两百元过节费,立马把我思考的抑郁心情一扫而光了,在这里提前祝大家端午节快乐吧,还是先回到本次的主题上来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一条就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重要的区分标准,就是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这不是废话么,要说怎么叫婚前财产)

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者夫妻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收益到底是指什么?
收益指的是个人财产正向价值的增加,其个人财产原物仍然应当是个人财产。当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财产的存款购买了其他有形物体,如房屋、汽车等,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使命就是用于交换其他相等价值的物品,这仅是原物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等价物的来源依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里是全资购买的情况。

婚后收益的具体类型及归属
(1)孳息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天然孳息归属于夫妻一方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如果这个天然孳息的获得也是在夫妻共同努力经营的情况下取得的,我觉得还是应该区别对待。


在法定孳息中,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的利息,都应当属于该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婚前房产出租后获取租金的归属。最高法民一庭的观点认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为为一方个人财产比较适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权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司法实务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所获,故认定为“投资性收益”较为合适。


(2)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不依托于夫妻双方的主观能动性,故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投资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观点。以股票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属于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协力作用。法律最终还是倾向于后者,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不过说到底,还是回到问题上来,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社会出了问题,夫妻不应该是这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么?不应该不分彼此么?如果每对夫妻都有这样的觉悟,让我们的法律靠边站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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