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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关于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的立法进步

发布者:戴金娜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6人看过

  新法速递:《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关于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的立法进步2017-05-22江苏律师戴金娜

  昨天,戴律师在南京市xx中心参加了一场由著名法学专家孙xx教授主讲的关于《如何认识民法总则》的讲座,全程两个半小时,孙教授也一直没有没有休息,着实令人敬佩。

  在讲座的过程中,孙教授提到了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的立法的艰难过程,让戴律师很是触动,这缘于前几天戴律师刚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看到一个案例,“养母放弃,生母拒不接纳”,最终是民政局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小武的监护人。

  确实,在实践过程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屡见不鲜,而无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状况堪忧,而《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样的条文使得民政部门在面对被监护人时,应当首当其冲。

  虽然在以往,《民法通则》在十六条和十七条中也部分体现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是次序位于居委会、村委会之后。在实践中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居委会、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其人手、经费、能力与民政部门相比就会有很大差距,本条的制定会促使民政部门更加积极主动的去承担监护职责,有

  利于未成年人以及孤寡老人的保护,突出了国家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对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彰显人文关怀方面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另外,表达个小愿望,希望,他们都能够像夏木那样,遇到塔子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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