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肯定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债务的分配,子女究竟归谁抚养等等问题。今天主要想谈一下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债务问题,到底什么债务是共同债务都要承担,什么债务一方可以不承担。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主要从以下两点去认定。第一,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通俗一点讲即当初欠下此债务时双方是否知晓,是否存在合意。如果存在这样的合意,那么此笔债务是否归于为夫妻共享,都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之间是否有共享债务的利益。
也许上述你还是不能理解到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那么下面我简要的做一下大致的分类,帮助大家理解。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例如:购买家庭所需的生活用品,用于装饰共同居住的房屋等等。(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或者是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利益归家庭共享。(3)夫妻从事正当的文体活动或者正常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4)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有(1)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譬如赌博,酗酒等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例如婚前一方因买房所负债务但婚后该房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7)其他个人债务,如夫或妻一方实施反坐行为所负的债务。
就江苏而言, 根据最高院对江苏省高院所作的答复中,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出,如果不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那么个人名义举债一方的证明责任会加重,需要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另一方是不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