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281行初18号
原告B,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XX成,涟水县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
负责人A,该大队大队长,
出庭负责人A,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A,该大队法宣中队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和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原告A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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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XX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C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