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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张新宝 | 评新修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2022年04月29日 | 发布者:甘雨忱 | 点击:41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作者| 王利明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01王利明: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我国城乡的二元差异而划分两个标准,


作者 | 王利明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 |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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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王利明: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我国城乡的二元差异而划分两个标准,这在当时是由我国国情和客观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越来越显得滞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第一,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此前的司法解释区分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也增加了法官在案件裁判中证据审查和法庭调查的难度。本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取消两种赔偿方式的区分,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能够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纠纷,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二,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适应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需要,使农村居民能够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的红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尤其是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好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呼声。


第三,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强化了对于受害人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本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取消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标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统一采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让农村户籍的受害人也能按照城镇户籍的受害人的标准获得赔偿,从而能够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这样就能够让农村居民也能共享改革成果,避免因为户籍的不同而在赔偿中处于不利地位,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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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改为统一釆用城镇居民标准。该修改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随着司法解释的修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二元标准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将是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这一修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有利于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标准的确立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根据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年龄条件与地域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所属的人群类型(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例如,2020年度广东省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257元/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43元/年,前者约为后者的2.5倍。按照城乡二元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会使得农村居民死亡时赔偿权利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与城镇居民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司法解释修改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根本性改变。应当说,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城乡二元标准的规定,是在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则是顺应我国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的新形势作出的。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第二,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是对以往司法实践和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后的部分司法政策对城乡二元标准进行了弱化处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又如,《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8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些做法为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落实中央要求,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了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订工作,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达63.89%(2000年和2010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分别为36.22% 和49.68%),我国城镇化水平已得到显著提高;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达到4.9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5%,其中流动人口3.76亿人,表明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从流向上看,人口持续向沿江、沿海地区和内地城区集聚,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城市群等主要城市群的人口增长迅速。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已经具备社会基础,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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