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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偷逃税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公司法 |519人看过




  4月26日,郑某前男友张某在其个人微博上爆料郑某一家偷税漏税的行为,并放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语音文字称,在2018年至2019年,郑某在拍戏时,嫌剧方开的片酬1.5亿太低,索要1.8亿,最终双方敲定为1.6亿。


  郑某先是签了一个4800万片酬的“阳合同”,剩下的1.12亿元则是以增资的方式进入郑某妈妈实际控股(代持股)的某公司账户。


  此举不仅成功逃过“限薪令”,还涉嫌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效力如何?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虽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产生,但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均明知且不追求以“阳合同”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阳合同”是无效的,而“阴合同”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二、若上述举报属实,郑某及其母亲是否构成逃税罪,会被刑事处罚吗?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若举报所称属实,郑某签订了“阴阳合同”,其实际缴税额必然是按照所谓的“阳合同”来的,因此只要事实属实,基本可以认定郑某构成逃税罪,其母亲虽不是“特定纳税人”,但作为协助者,构成逃税罪的共犯。


  不过,虽然二人构成逃税罪,但是却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此条款属于处罚阻却事由(免责事由),根据此规定,作为“初犯”,应该由税务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郑某及其母亲虽构成逃税罪,但却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相信很多小朋友都知道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但却很不满意,很愤慨。那么为什么当初立法会这么规定呢?


  设想一下,如果法律规定企业或个人偷税达到一定数额,则都可以追究责任的话,那么人进去了,企业可能慢慢就跨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员工需要重新找工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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