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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轨迹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4人看过


 


  个人信息保护,相信大家并不陌生。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最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刑法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罪也进行了规定。


  什么是个人信息?车辆行驶轨迹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吗?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答案是,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司法判例


  2019年起,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通过网络购买车辆违章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利用购得的信息为他人寻找车辆位置以牟利。其中邓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100条,购买车辆档案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20余条;马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770条;张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329条;黄某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100条;李某购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等54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邓某、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邓某、马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黄某某、李某属情节严重。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千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对五被告人的定罪,并结合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做出改判。


  如何认定“行踪轨迹”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本案生效裁判认为,公民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可以认定为《解释》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车辆行驶轨迹等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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