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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资格确认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公司法 |674人看过


 

  《公司法》虽规定应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进行注册登记,但并未明确规定只有注册登记才能取得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故注册登记仅是证权程序而非设权程序。


  实践中,存在大量注册登记的显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的投资者,其与名义股东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但是这个代持协议的法律关系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隐名股东并不当然地获得股东的资格,需要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以认定股东资格。


  一、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


  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本条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判定,即主张隐名股东资格或者股权的人应该提出证据证明其己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据此,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


  实践中,被认定为有效出资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支付凭证+代持协议、支付凭证+摘要备注出资款、支付凭证+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二、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必须要公司及其余股东对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可度


  实践中,公司及其余股东对于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可方式较为多样。公司的认可既包括书面方式的确认,如在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的明确记载,也包括行为方式的确认,如接受出资、接受其行使股东权利、向其分配股息红利等。


  其余股东的认可既包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确认,如股东之间的往来函件、微信记录等,也包括诉讼过程中的当庭确认。依据公司内部关系审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隐名股东能够证明其股东资格或显名主张已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确认,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认定隐名股东身份并进行显名,并不要求以公司决议的方式就隐名股东身份加以确认或对显名问题进行表决。


  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判断其他股东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的承认或者同意?


  半数以上股东明确作出承认或者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为此,其他股东可以做出书面声明,或者在隐名出资人的请求书上签字,也可以与隐名出资人及名义出资人共同签订合同,或者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律师建议】


  隐名股东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中应包含的四个重要条款:


  1.隐名股东已将代持股份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专用于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必须显名股东予以确认。


  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仅仅代隐名股东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对此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在委托持股期限内,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


  4.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隐名股东指示向其移转“代表股份”或股权收入;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表股份”时,显名股东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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