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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不影响其出资行为的效力及股东权益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公司法 |875人看过



  ——郭忠河与张长天、厦门中天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阅读提示】


  隐名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依然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并不会当然地失去股东资格,至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则要另案起诉处理,这是两码事。


  【案情简介】


  一、2009年6月,郭忠河向张长天出具《承诺书》,确认郭忠河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股东权利由张长天享有,承诺其将根据张长天的要求把股权变更至张长天或张长天指定的人名下,并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二、2010年3月和9月,张长天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郭忠河银行账户汇入2850万元、500万元,后郭忠河分别以自己名义将该两笔款项作为出资、增资款汇入中天海公司账户,成为中天海公司的在册股东并进行增资。上述出资和增资均履行了验资、变更注册资本等法定程序。


  三、2014年11月,在未经张长天同意的情况下,郭忠河利用其名义股东地位,对中天海公司进行了第三次增资1000万元。郭忠河总计向中天海公司的出资占比96.67%。两次增资款进入公司账户后,中天海公司有大额款项直接或通过案外人张某的账户间接汇入张长天账户。


  四、张长天认为郭忠河为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股东权益,而其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主张郭忠河名下的中天海公司96.67%股权归其所有,起诉并得到一二审法院支持。


  五、郭忠河认为张长天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而丧失了股东资格,丧失股权份额,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结合郭忠河出具的《承诺书》中关于中天海公司全部资金均为张长天所出、郭忠河仅是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等约定及双方款项交易记录,二审认定郭忠河的出资款2850万元、500万元均来源于张长天,张长天作为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无不当。


  郭忠河虽提出张长天抽回了上述出资款,实际未对中天海公司投资,但上述出资已履行法定程序,增资行为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示,即便出资后抽逃出资,亦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效力,因此上述出资款所对应的股权应属于张长天所有。


  【法律知识】


  出资完成即可认定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权利和权益,也承担股东相应的义务;股东出资以后,股东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资本维持制度。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如果抽逃出资直接取消了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既然已经不是股东了,也就不必成为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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