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英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公司法 |878人看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明确了国内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基本问题。如解决了激励对象的资格问题;激励股票的股票来源问题、明确了认购资金来源、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等等。正是这一条基本解决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的合法来源问题。


  首先,明确了股权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其次,明确了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问题。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最后,细化了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对持股比例有了适度界定等等。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