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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只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664人看过

  

  阅读提示

  有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和盖章时,毫无风险意识。当面临诉讼被要求其承担合同内容规定的责任时,才后悔莫及,说自己签字和盖章时,合同是空白的,合同内容都是事后补上去的。等到发现法院根本不支持的时候,又说自己是被骗的,合同无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你要为自己被骗承担举证的证明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对不起,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裁判主旨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事实

  一、2014年4月19日,曹A、曹B与施某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曹A、曹B向施某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曹A、曹B在借款人处签名,方某、韦某在担保人处签名。

  二、事后,施某向法院提请曹A、曹B共同偿还施某借款本金240万元及违约金,方某、韦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三、施某向再审法院请求,曹A、曹B共同偿还施某借款本金240万元及违约金,方某、韦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方某再审辩称,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且借贷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侵害保证人合法权益,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韦某同意方某的意见。

  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理由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认为,经查,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某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方某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某、韦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院裁定,指令再审本案。

  案件来源:《施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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