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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未来的权利作为合同的标的,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除非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然,一旦将来因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的想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之后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标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真实存在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转让方未能依协议完成对所要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的设立,致使其无法将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实际出让给受让方的,构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性违约,受让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案情简介
一、布某某系A公司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其拟将A公司和B厂整合为A公司(目标公司),整合后B厂不再存在。
二、2011年4月2日,布某某、赵某某(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承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目标公司的企业转制事宜,甲方将整合后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某,总价款为17000万元。
三、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向布某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布某某、赵某某未依约在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公司的转制设立事宜,未成立A公司。
四、王某某向高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布某某、赵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350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辽宁高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布某某、赵某某向王某某返还所接收的股权转让款101,999,999元。
本案焦点有二: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否予以解除;二、布某某、赵某某是否应返还股权转让款10350万元”呢?
关于焦点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本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总体合法有效,…….,由于布某某未能依协议完成对所要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的设立,致使其无法将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实际出让给王某某,构成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本院审理中,王某某提出,其与布某某、赵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收购A公司这一个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目的是绝对控股,而目前布某某所能实际转让的只是其在友盛稀土公司持有的51%股权,属于相对控股,违背了其受让公司股权的人合性,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本院认为,由于布某某未能设立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由其夫妇持有100%股权的目标公司,无法实际出让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王某某无法实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合同目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对于本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院依法予以解除。
焦点二:对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双方财产互返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布某某返还其103,500,000元,现查明协议履行中,……王某某向布某某转账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应为101,999,999元,布某某依法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向王某某返还……
案件来源:王某某与布某某、赵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