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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万英军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3人看过

  


  阅读提示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一、2015年2月9日,杨某从滕州某公司抵债获得维多利亚港湾第某幢东某号房,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杨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交付予杨某。


  二、2017年3月7日,杨某作为出卖人、朱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滕州维多利亚港湾某号楼某室。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7日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手续。


  三、2017年3月7日,杨某向某公司申请房屋更名,某公司与朱某于同日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朱某购买维多利亚港湾某楼某层某号(现为阳光尚城某号楼某号门面房)。维多利亚港湾某号楼某号房备案在朱某名下,备案时间2017年3月7日。


  四、之后,朱某一直未按照约定向杨某支付购房款,杨某遂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朱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五、杨某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朱某、某公司以坐落于滕州市阳光尚城某号楼某室门面房为标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及理由


  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与滕州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虚伪意思表示,系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事项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的规定,包括上述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编没有规定的,自然应当适用总则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因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法律小知识


  之所以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为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如果认定其为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原则。


  双方对虚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反映出二者必须有一个意思联络的过程,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须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这也是虚伪表示区别于真意保留的重要一点,真意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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