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
阅读提示
公司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方主张合同无效的,如果抵押相对方能证明自己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可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相对人,从而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形式审查,包括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合同签订人要得到的合法授权文件等。
一旦相对方不能证明上述义务,抵押方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得到支持,抵押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抵押方则负有对于基础合同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主旨
一、此案中,《最高额抵押合同》虽加盖了抵押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但无本人签字,且贷款银行自认未与抵押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
二、签订案涉抵押合同时,贷款银行在明知抵押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0%的股东不在公司,盖章人仅为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出具相关授权材料。
三、故贷款银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争议焦点
一、担任监事的股东对外签署抵押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是否有效?
最高院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虽加盖了安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世红个人印章,但无陈世红签字,且上饶银行吉安分行自认未与安桐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签订案涉抵押合同时,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明知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0%的股东陈世红不在公司,……肖祖付与陈世红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肖祖付出具相关授权材料。
……
综合以上情况,二审判决认定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二、关于安桐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安桐物业公司主张上饶银行吉安分行与吉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聪串通,骗取肖祖付以安桐物业公司名下房屋提供担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鉴于安桐物业公司认可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所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真实性,二审判决认定其在公章管理上存在不当,对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对吉瑞公司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安桐物业公司关于其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不应承担抵押合同无效的补充赔偿责任或仅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律师建议
对于抵押方而言,公司的公章管理一定要做好,一旦公章出现在合同上,即便合同无效,公司也要负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公章管理是比较混乱的,才会出现人章不一致,真人假章,真章假人的问题。一旦出问题,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签订抵押合同时一定要尽到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审查时一定要认真细致,形式审查如果没有做到,一旦对方主张抵押合同无效,自己一方就不能善意相对人主张抵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