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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体现在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为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而影响公司经营,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与限制。
基本案情
一、2015年,鑫某公司成立,公司股东为郭某、李某二人。郭某为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公司持股较少的小股东。
二、2019年6月底,李某向鑫某公司发送查账申请,请求鑫某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供其查阅或复制。
三、收到通知后,鑫某公司迟迟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后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鑫某公司提供相应资料,维护其股东权益。
四、诉讼中,鑫某公司辩称,李某设立了与鑫某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爱某公司,其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鑫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及理由
法院认为: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具备正当目的
对于李某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该款规定的权利系股东的绝对权利,只要李某具有鑫某公司的股东身份,均可要求查阅、复制,无需审查其目的。故法院支持李某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系爱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鑫某公司均主要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住所地亦与鑫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同一住宅楼,明显与鑫某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鑫某公司有权拒绝李某查阅会计账簿。故对于李某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对股东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包括: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