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九民纪要”认为,未到出资期限的不构成未完成出资义务。但有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即便未到出资期限,也视为应当加速到期:(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司法实践——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
一、 修改出资期限逃避债务,判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濮阳某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一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其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濮阳某某公司仍未申请破产。且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出资期限从2024年6月30日延长至2035年8月11日,逃避履行补足出资义务明显,因此,濮阳某某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符合九民纪要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
一审认定某某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濮阳某某公司欠付吴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濮阳某某公司、吴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0)豫09民终1762号
二、 因未能执行到财产,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加速出资到期
原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仁某商贸的财产进行查询显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认定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仁某商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认定被执行人仁某商贸具备破产原因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债权人**请求追加股东吴某为被执行人,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判决吴某应在未出资33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仁某商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审判决。
王某、吴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终1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