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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施宏麟|时间:2020年07月06日|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6民初30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X,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涉工程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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