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施宏麟|时间:2020年07月06日|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3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再执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免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C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下一篇
无
上一篇
A与B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