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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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侵权 |3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律师认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创作的儿童剧《xxxxxx》作品的著作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合计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年,原告创作了儿童剧《xxxxxx》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原创剧本,剧照,视频,音频资料,原创台词片段等。xx年xx月xx日,被告在没有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武汉XX组织演出了儿童剧《xxx》。根据原告调查取证,被告所演出的《xxx》在剧情、剧本台词、宣传剧照、服装设计、音频资料等方面与原告的《xxxxxx》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庭审中,原告A明确其在本案主张的权利作品是《xxx》的剧本,指控被告B公司于xx年xx月xx日上午在xx剧院演出的儿童剧《xx》使用其《xxx》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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