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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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与李X、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5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sp;&XXsp;&XXsp;&XXsp;&XXsp;&XXsp;&XXsp;&XXsp;律师认为: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原告汪X驾驶鄂K×××××号小型面包车,沿xx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李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X被送xx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xx年xx月xx日下午死亡。xx年xx月xx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X与李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未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交付给原告的情况下组织原、被告调解,被告以不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为由,迫使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并赔偿被告48000元。因调解协议书是原告对事故责任产生重大误解时签订的,并且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原告赔偿责任远远超过了原告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依据协议书支付的48000元赔偿款;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车损评估费、施救费、车辆保管费等费用合计367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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