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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XX安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超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XX安XX公司(以下简称XX安XX四川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XX安XX四川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初,在成都市青羊区某商铺做服饰买卖的原告经被告业务员多次到其商铺上推销后,购买了被告的“关爱女性”保险产品。被告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向原告称该保险产品是专门针对女性癌症风险而设计,只要患了女性特有的癌症,就赔付100000元保险金,并称每年保费350元,第一年缴350元,之后每年保险公司会在原告的银行卡上直接扣350元,以构成新的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在投保当时,被告业务员现场收取了原告第一年的350元保费,并对原告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了拍照,称回公司后帮原告投保,之后再将保单送过来。2015年2月3日,被告业务员将一张保单号为PC2600W061XXXX5489的电子保单打印件交付给了原告。在之后的2016年2月和2017年2月被告均从原告的银行卡上直接扣费35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这两个年度的保险单。2017年6月14日,原告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恶性肿瘤)”。2017年6月29日,原告在四川省肿瘤医院接受了该肿瘤切除手术。原告出院后,将理赔资料交付给被告业务员,数月后,被告业务员答复称被告拒绝赔付保险金,理由是“原告所患的外阴癌症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原告认为,电子保单中的“所获保障”载明:“…乳腺癌症保险金:100000元;其它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100000元…”。根据字面理解,“女性特定癌症”就是指具有女性性特征的、只有女性才会患的癌症,现原告所患的“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恶性肿瘤)”(即外阴癌症)符合电子保单中约定的保障范围,电子保单也没有载明原告所患的癌症属于免责范围,原告应该获得保险金赔偿。在原告投保时,被告既未通过书面的、也未通过口头的形式向原告提示和说明哪些女性癌症不赔,只是一味宣传“得癌症就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安XX四川XX公司辩称,2015年原告作为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必须下载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卡册,点击已阅读,知悉相关合同内容,且被告在被保险人投保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原告所患疾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王X提交了《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患“外阴上皮样肉瘤(恶性肿瘤)”,王X的病情属于电子保单约定的女性癌症保障范围,王X应当获得赔偿。XX安XX四川XX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属于免责情形。本院对该证据三性予以采信;
2.XX安XX四川XX公司提交了“中国XX安”网页登陆界面打印件、网上投保界面打印件,证明2015年王X作为投保人在XX安XX四川XX公司处投保。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必须下载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卡册,点击已阅读,知悉相关合同内容,且XX安XX四川XX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王X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认为是网络页面的打印件,不是原件,XX安XX四川XX公司也没有提供所谓的网络投保的原始网页页面和流程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是王X自己完成的网上操作步骤。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系王X投保时登录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提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
3.XX安XX四川XX公司提交了《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证明其在被保险人投保过程中已经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王X所患疾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王X对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XX安XX四川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将手册交付或展示给王X。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
4.XX安XX四川XX公司提交了《XX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安男女性特定癌症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证明王X所患疾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王X对该证据三性有异议,认为是打印件,上面没有王X的签名,XX安XX四川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将条款交付给了王X。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保险条款已送达或告知王X,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一致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2月,王X向XX安XX四川XX公司投保。王X向XX安XX四川XX公司缴费350元后,收到《XX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保单》(以下简称《电子保单》),产品名称:关爱女性卡(电子),保单号为PC2600W061XXXX5489。《电子保单》载明,“…投保人王X,…被保险人王X,…保险期间2015年2月7日零时至2016年2月6日二十四时,保险期限1年,是否申请自动续保:是。户名:王X,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成都市XX),银行账号:62×××29,续保状态:续保成功…承保公司:XX安XX公司,保费350元,所获保障:被保险人保障(RMB):意外身故险10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50000元;乳腺癌症保险金100000元;其它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100000元;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50元/天(最多180天);特别约定:保障责任以卡册约定为准。…收益比例100%”。2016年2月和2017年2月,XX安XX四川XX公司均从王X的银行卡上直接扣费350元。
《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对“女性特定癌症”的解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癌症是指原发于乳房、子宫颈、子宫、暖巢、输卵管和阴道的恶性肿瘤。
2017年6月30日时,四川省肿瘤医院出具《出院记录》,载明:“姓名王X,性别女,年龄41岁,入院日期2017-06-19,出院日期2017年06月30日,住院天数11天。一、入院情况:患者王X,女,41岁…2017-06-1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再发报告示:恶性肿瘤,…结合免疫组化结果诊断为近端行上皮样肉瘤…二、入院诊断: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四、出院诊断: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术后…”。
后王X以患女性特定癌症为由向XX安XX四川XX公司索赔,XX安XX四川XX公司以王X所患外阴癌症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拒绝理赔。
本院认为,王X与XX安XX四川XX公司签订的《电子保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X所患“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疾病是否属于XX安XX四川XX公司免赔范围。XX安XX四川XX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必须下载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卡册,根据《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和《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王X所患疾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但XX安XX四川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电子保单激活过程中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方式向王X作出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关爱女性卡(电子)说明手册》和《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因XX安XX四川XX公司未尽到向王X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而不产生效力。故本院对XX安XX四川XX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同时,XX安XX四川XX公司向王X出具的《电子保单》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王X被四川省肿瘤医院确诊其所患的“外阴近端型上皮样肉瘤”,是具有女性特征的癌症,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王X利益的解释出发,属于《电子保单》“所获保障”中“其他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100000元”所承保的范围,应当以该条款获得保险赔偿100000元。故王X请求XX安XX四川XX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对王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XX安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XX安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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