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金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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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易金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宜春市中XX民事判决书(2017)赣09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A,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上诉人A为与被上诉人B及原审被告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XX09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A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A不承担本案借款18%的逾期年利息(按一审判决计算利息约为20000余元),事实和理由:1、本案上诉人原本是向A分三次累计借款30余万元,本案所涉仅是其中一笔,而并未向A借款,是A事后在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加上B名字的(另外两笔借款A分别加上C、D的名字),且上诉人事实上已归还了A借款30余万元(其中有证据证实的银行转款就有24.66万元),由于A本人未出面作为本案当事人,因此,上诉人将就本案归还的借款本金另行向A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2、本案不应计算利息,上诉人经过A手所借款已通过A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都不存在,更不应计算利息;双方也并未约定利息,一审判决计算利息明显缺乏依据,3、本案实际借款是131600元,转账是138000元,当时拿了6400元给A公司的出纳,被上诉人A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上诉人A答辩称:1、上诉人所说的借款和还款给B的事实都是不属实的,A与本案无关,2、在借条里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未还是可以计算利息的,上诉人自己也不明确自己还了多少钱,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B立即返还A140000元及利息89600元(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止),并判令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A、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4日,A向B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借条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对逾期还款约定了借款人应向放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2014年10月25日,A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B支付了借款138000元,剩余的2000元以现金支付,借款后至今A未偿还任何本金,A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A与B系夫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向B借款事实清楚,A依照约定向B支付了借款本金,履行了出借义务,A有义务偿还借款,因此A请求B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之内的利息,双方仅对逾期还款约定了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即年利率18%,A诉请自2015年5月起支付利息,在借条明确约定的逾期利息范围内应予以支持;A起诉中未提出对B的诉讼请求,亦未提出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理涉;A提出的“借款是向案外人B借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地下钱庄非法融资活动”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应不予采信,综上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限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B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4744元,由A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A主张上诉人B归还借款,提供了上诉人A出具的借据及汇款凭证为证,足以认定,上诉人A上诉理由中称涉案款项实际出借人是案外人B且其已向B的账户归还了该借款,并申请追加A为本案第三人,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其已另行向A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A主张其不承担本案借款的逾期归还的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A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450元,由上诉人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晟审判员  高胜敏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A

易金财律师:硕士研究生,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荣获海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1年通过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宜春
  • 执业单位: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609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